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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車客運新規(gu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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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者:上海零距離 發(fā)布時間: 2013/2/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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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交通運輸部下發(fā)了《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包車客運管理的通知》,并對《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(guī)定》中有關包車客運的規(guī)定專門進行了修訂,明確規(guī)定了對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、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等5種違法行為的處罰。至此,省際客運行業(yè)中存在的“包車組散客”等疑難問題,有了執(zhí)法的法律依據(jù)。 上海省際旅游包車三級資質的客運企業(yè):上海寶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金總介紹,往年春運期間,尤其是春運返程,有較多外省市客運包車進入上海市境,如果這些車輛未持有效包車牌,上海的執(zhí)法人員無法依據(jù)《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》進行處罰。如果要通知車籍所在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,也往往只能等車輛回去后再進行事后處置。這樣,車輛的運行安全和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都得不到保障,F(xiàn)在,根據(jù)交通運輸部《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(guī)定》,執(zhí)法人員當場就可以對“未持有效的包車標志牌進行經營的客運包車”進行查處,不管是本市車輛還是外省市車輛。 此外,原來法規(guī)中只是籠統(tǒng)規(guī)定了“客運包車不按約定的起始地、目的地和線路行駛的”將受到處罰,在實際執(zhí)法操作中存在定性不明確的問題。比如,某外省市客運包車懸掛的包車標志牌載明“浙江某地至江蘇某地”,但根據(jù)隨車的包車合同內容并經查實,該團體乘客為浙江某地到上海游玩。如對其按照“不按約定的起始地、目的地和線路行駛”進行處罰,則存在著“約定的起始地、目的地和線路”是以包車合同為準還是以包車標志牌為準的問題。 5種“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”的違法行為 1、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的; 2、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; 3、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; 4、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的; 5、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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